【部门解读】《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8日16:03来源: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次数:

近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文〔2025〕24号,以下简称“本标准”)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调整背景

我市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于2018年4月13日起印发实施,距今已7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系,助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开展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标准调整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以下简称“省标准”)。

三、标准调整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标准调整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本标准调整时,充分考虑被征地群众的实际损失和利益,使补偿标准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值,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协调衔接原则。本标准调整时,在附着物分类、价格体系方面充分与省标准、鹤壁市原标准进行了互相衔接,做到了连续稳定、合理提高,确保了标准不低于省标准和鹤壁市原标准。

(四)统筹兼顾原则。本标准调整时,保障了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兼顾了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确保了补偿标准在政府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土地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四、标准调整分析

本标准涉及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共5大类,分别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林木和青苗,包含25项一级类、82项二级类以及203项附着物规格及特征项。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等22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居住房屋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原标准为760元/㎡,本标准平均为790元/㎡(一等820元/㎡、二等790元/㎡、三等760元/㎡,平均增加30元/㎡);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原标准为950元/㎡,本标准平均为997元/㎡(一等1050元/㎡、二等990元/㎡、三等950元/㎡,平均增加47元/㎡)。框架结构房屋原标准没有规定,本标准平均为1067元/㎡(一等1150元/㎡、二等1060元/㎡、三等990元/㎡)。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类、窖池类、坟墓、窑类等58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坟墓单棺原标准为2500元/座,本标准为2800元/座(增加300元/座);原标准每增加一棺补偿标准增加1000元/座,本标准每增加一棺补偿标准增加1200元/座(增加200元/座)。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道路、石岸护坡、管道类、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等34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生活附属设施中,砖围墙补偿原标准为70元/㎡,本标准为95元/㎡(增加25元/㎡)。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果树类、药材类、花卉类和其他类等86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杨树补偿原标准平均为36.86元/株(胸径≤5厘米5元/株、5<胸径≤10厘米15元/株、10<胸径≤15厘米25元/株、15<胸径≤20厘米38元/株、20<胸径≤25厘米45元/株、25<胸径≤30厘米55元/株、胸径>30厘米75元/株),本标准平均为73.23元/株(胸径≤5厘米8元/株、5<胸径≤10厘米20元/株、10<胸径≤15厘米35元/株、15<胸径≤20厘米55元/株、20<胸径≤25厘米85元/株、25<胸径≤30厘米130元/株、胸径>30厘米180元/株,平均增加36.37元/株)。

(五)青苗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3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蔬菜瓜类补偿原标准平均为1775元/亩(一等1875元/亩,二等1675元/亩),新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增加225元/亩)。

五、标准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行政区划内。浚县、淇县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划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或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六、标准其他事项

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征收或征用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