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5-4597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鹤政文[2025]24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6日17:54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对全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征收或征用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行政区划内。3个行政区划内实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的,可按8000元/亩(不含农林间作费补偿)补偿标准支付,由区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征收或征用土地上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面积经济林、苗圃、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情况的,据实补偿。

四、浚县、淇县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划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或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五、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照迁入迁出计算,每户(4人及以下)每次8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六、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挖形成的地上或地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部门安排部署,对本补偿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适时向市政府、省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八、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