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全面提升全市消防救援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鹤政办〔2019〕1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全市经济、人口、灾害事故等情况和遂行任务需要科学合理布局消防救援站,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2025年年底,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标准变化或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要制定补建计划,持续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实现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建队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要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主责,主导推进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待遇保障等,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地方性技术规范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满足相关建设标准的,应当开展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提升营区功能布局、优化车辆装备结构、配齐配强救援力量、落实各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障政策,合力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将专职消防队需求、选址等结合实际同步纳入规划。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体育部门负责落实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等。财政部门按照建设经费、车辆装备经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排保障性住房。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三)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健全管理体系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明确管理体系和组织建设。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所属县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统一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消防救援支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健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接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团组织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
(七)严格人员招录。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对一些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在岗期间应考取相应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具体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职务任免和晋级晋升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等级套改。(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规范培训晋级和考核。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入职培训由市或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时间不低于6个月,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两阶段,每阶段3个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考核和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将考核结果和职业资格作为岗位定级、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任职、劳动合同续订和解除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管理单位按权限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育体育局)
四、严格执勤训练
(十)严格执勤备战。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建立与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联动的接处警系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建立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坚持“防消联勤、一队多能”职能定位,积极组织参与综合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便民利民服务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一)强化业务能力。消防救援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类分岗开展业务训练,统筹安排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实现“共训、共练、共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要支持消防救援部门有计划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育体育局)
五、强化综合保障
(十二)加强经费保障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负责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三)落实强化职业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保障水平,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含可按规定发放的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消防员高危工作补助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到1.5倍。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四)规范退出和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将工作满3年退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优先推荐就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认定,增强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体育局)
(十五)完善优待抚恤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在车站、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标准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子女的入学、入托,按照鹤政办〔2019〕1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按照规定适时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购置税的设有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七)完善职业荣誉体系。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为入职满8年、16年、30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领、颁发铜质、银质、金质职业纪念章。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或在我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户籍地为我市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悬挂“消防员之家”荣誉门牌,具体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定期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